丰台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试行)
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推动丰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吸引优质企业入区发展
对年对区域综合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新入区企业给予科技创新、上市补贴、高管奖励、办公用房等方面扶持,连续三年按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最高70%扶持。
二、助力驻区企业做优做强
对年对区域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增长率达到10%以上驻区企业,按综合贡献增量最高60%给予扶持。
对年对区域综合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驻区企业,按综合贡献最高10%给予扶持。
三、加快新兴金融机构聚集
对新入区持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给予最高6000万元扶持。
对高管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对新认定或新入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
对国家、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给予最高300万元扶持。
鼓励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
支持新技术在区内示范应用。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企业上市,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
设立引导、投资、纾困等各类产业基金,支持培育优势产业集群发展。
六、保障高精尖产业发展空间
统筹全区楼宇和腾退空间资源,优先供给高质量企业和项目。
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模式,在立项、规划、审批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
对经认定签约的招商中介机构,引进企业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给予当年综合贡献5%奖励。
八、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
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给予担保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扶持。
培育创新创业生态,对经认定孵化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
九、构建企业精准服务体系
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完善区领导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子女入学、落户、住房、医疗、工作居住证、出入境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丰台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各相关单位依据本措施制度具体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