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我委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企业是指在申报创新支持资金时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所指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细则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支持的重点产业为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确定的产业领域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示区组发〔2016〕1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示区组发〔2018〕4号)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智能交通和现代服务业等。
第四条 本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二条 支持对象与支持条件。
(一)支持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