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我委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三十九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社会组织等设立,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技术转移服务类平台可为独立机构运营),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互联网载体,持续运营满一年,集聚较多的科技服务资源,服务创新创业主体或促进科技成果在京转化达到一定数量,制定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且对企业有优惠措施,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经认定纳入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范围的创新服务载体。平台在上年度服务绩效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服务类。提供服务数量不少于3000家次,且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500家次。
(四)检测认证服务类。提供服务数量不少于1000家次,且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300家次。 中关村管委会每年组织对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进行评价,根据服务平台上年度服务企业或推动科技成果在京转化的绩效和评价结果,给予技术转移服务类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给予其他类型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支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房屋租赁费、人员聘用费、科技中介服务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人员奖励费、专家费、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资料费、培训费以及活动场地租赁与搭建费、设备租赁费、文具购买费、课程开发费、教材编写费等。
第四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