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我委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三十九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三)技术转移服务类。促成技术作价入股、衍生创业、转让、许可、开发、咨询与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获得其他相关专业服务的实际发生额不少于100万元,服务中关村示范区企业不少于10家。认定为转移转化人才培训基地的技术转移服务类平台当年举办培训活动不少于2期,每期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年受训人数不少于50人,受训者80%以上为非主办机构内部人员。
第四十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中关村管委会每年组织对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进行评价,根据服务平台上年度服务企业或推动科技成果在京转化的绩效和评价结果,给予技术转移服务类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给予其他类型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支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房屋租赁费、人员聘用费、科技中介服务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人员奖励费、专家费、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资料费、培训费以及活动场地租赁与搭建费、设备租赁费、文具购买费、课程开发费、教材编写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