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我委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三十六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社会组织工作项目支持资金
支持社会组织围绕促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中关村示范区发展,开展对中关村示范区深化全面创新改革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工作;围绕“三城一区”建设、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打造全球创新网络关键枢纽、建设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推动一区多园统筹、军民融合发展等中心任务开展的工作,以及中关村管委会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的其他工作。支持的专项工作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平台类、活动类和研究类等项目,平台类项目是指共性技术平台或使用信息化手段搭建的互联网平台项目。
每年每家社会组织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比例均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平台类项目经费可列支平台搭建费、设备费、人力资源支出、平台维护费等;活动类项目经费可列支人员组织费、会议费、专家费、资料费、差旅费等;研究类项目经费可列支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劳务费、印刷费、外协费等,每个研究类项目支持经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商业性收费项目不予支持;按成本收费类项目,扣除所收取费用后,按《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支持标准予以支持;已经获得其他政府资金支持的工作项目,不予重复支持;每年每家社会组织可申报2个项目,申报项目中含研究类项目时可申报3个项目;每家社会组织年度申报项目审定金额低于10万元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