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我委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二章 中关村创业服务机构
第一节 创业服务机构专业孵化能力升级
第五条 支持对象。
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和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机构。
第六条 支持条件。
(一)在孵企业产业定位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点产业领域;
(二)创业服务机构应配备技术研发、中试熟化、小批量试制、检验检测等专业设备和设施;
(三)创业服务机构运营团队应配备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服务经验的技术专业人员(指技术经理人、高技能工程师、曾担任企业技术高管的人员或曾是科技创业者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按照创业服务机构配备专业设备和设施(服务机构自建、购置、租赁、改造升级专业软硬件和聘用专业人员)等实际投入不超过30%的比例,每家创业服务机构每年度获得该项支持的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机构支持资金申报书;
(三)机构配备专业设备和设施费用材料复印件;
(四)机构聘用专业人员的合同及社保材料。
第二节 引导优质毕业企业落地发展
第九条 支持对象。
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和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 支持条件。
(一)创业服务机构建立毕业企业跟踪服务机制,引导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优质毕业企业(含京外或海外)在中关村非首都功能核心区分园落地。
(二)优质毕业企业(含京外或海外)产业定位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点产业领域,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上一年度在京综合经济贡献(含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和代扣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100万元以上,且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
3.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或上市。
第十一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对于引导优质毕业企业(含京外或海外)在中关村非首都功能核心区分园落地的服务机构,按照落地企业上一年度综合经济贡献总额的10%给予创业服务机构支持,每家创业服务机构每年度获得该项支持的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机构支持资金申报书;
(三)落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完税证明及代缴个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节 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三条 支持对象。
举办创新创业大赛、论坛及展览等活动的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四条 支持条件。
(一)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举办,事前报中关村管委会备案,活动为非营利性质。
(二)活动规模。活动现场参与人员达到500人次以上,100家以上创业项目或企业参加活动。科技军民融合类活动,军方、军工企业人员不少于参与人员总数的20%。
(三)嘉宾情况。邀请嘉宾不少于10人,主要包括: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企业家、投资机构合伙人、专家学者等。科技军民融合类活动,军方、军工企业嘉宾不少于2人。
(四)活动影响力。在中关村示范区乃至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2家以上主流媒体报道及其网络版登载,10家以上门户网站报道及其公众号转载。
(五)国际化程度。对于全球性的活动,在不少于3个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设立分会场,境外创业项目、企业或机构参加活动数量不少于50家。
第十五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根据活动组织机构在场地费、搭建费、设备租赁费等方面实际投入的30%,每家创业服务机构每年度获得该项支持的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机构支持资金申报书;
(三)场地租赁、场地搭建、设备租赁等费用材料复印件;
(四)活动方案、议程及活动报告、活动报名表、国外团队报名表、参赛或参展企业名单。